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和《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,并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业务联系等公务活动。
第三条来校视察调研的各级领导、兄弟院校校级领导、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邀请的来宾等均属校级接待范围,接待工作由党办、校办负责。
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对口业务部门来访接待,接待工作由各二级单位负责,费用由各二级接待单位支付。
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凭公函接待。应邀来访出席学校活动的,经审批同意后可纳入公务接待范围。
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。
第五条 公务接待须履行审批手续。校级公务接待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办或校办审批。各二级单位接待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。公务接待审批表(接待清单)样式见附件。
第六条 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,内容包括:来宾名单、活动议程、住宿餐饮安排、会场及参观、调研等现场安排、乘车安排、宣传报道、工作人员分工及注意事项等,接待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。
第七条 接待项目与标准
(一)用餐
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。用餐地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用餐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。
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。
(二)住宿
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,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,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,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。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,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。
来访客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竹园宾馆,如校内客房已满或客人提出要求,可就近在校外以相同标准安排住宿。
住宿应该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。凡来我校调研、访问、交流的客人,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行结算,凭发票回单位报销。
(三)用车
校级公务接待用车由党办、校办负责安排。各二级单位接待用车由本单位自行解决。用车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。
需接(送)机、接(送)站的,除享受厅级正职待遇人员外,不派专人随车接(送)机、接(送)站。
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。不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,不跨地区迎送。
(四)礼品
公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。如确有工作需要,可视情形赠送学校统一制作的纪念品和学校宣传材料。
第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审批表(接待清单),有派出单位公函的须附上。
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,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。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、时间、场所、费用等内容。
第九条 接待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,接待预算的总额应合理限定,并单独列支。
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土特产品等。
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,坚决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、假公济私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。
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,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,加强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。
第十一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国(境)外人士,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外事工作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接待经费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,单位负责人审批包干使用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